2007年6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不懂税法“女强人”花钱买教训
张劲锋 章文洁

  桐庐县某工艺针织服饰厂的女老板陈某,是一个头脑活洛、善于经营管理的“女强人”,在业界小有名声,企业的生意也做得红红火火。不过这几天,这位“女强人”却因为一件事而懊悔不已:由于不懂税法,企业白白搭上了4万多元的损失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?
    原来不久前,县国税局依法对该企业2004、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。在检查过程中,稽查人员发现,该厂曾向桐乡某贸易公司购买过一批晴纶纱,货款也支付给了销货方,但用来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上海某实业公司开具的,明显属于票货款不一致的情况,应不得抵扣税额。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,该企业共有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着类似问题,已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24542.16元。
    当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完毕,向该企业通报有关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时,陈某却一脸的不解:我确实是购买了货物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真实的,为什么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还要罚款呢?对此,稽查人员耐心地向她作了解释:企业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必须是由销售方开具的,而且要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条件。根据国税发[1997]134号文件规定,在货物交易中,购货方如果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,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,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款的,应当按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。该企业的上述6份专用发票明显属于第三方开具,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处理。至此,陈某和企业的财务人员才恍然大悟。
    日前,税务部门已向企业下达了追缴税款24542.16元、滞纳金7693.97元、罚款12271.08元的处理处罚决定。陈某对此感触颇深:“这件事可真是给了我们一个教训!看来要搞好企业,不仅要懂得生产经营,而且还要努力去掌握税法知识啊!”